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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英雄将有法可依

--2006-11-30 山西日报--

省城举行《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座谈会

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左燕东)备受关注的《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即将在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在省见义勇为协会举行的宣传贯彻该条例座谈会上,新条例的四大变化受到各界关注。

与我省目前正在实行的《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相比,新条例最引人关注的是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问题。它首先在第一章第五条明确指出,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其次,《条例》在第二章明确指出哪些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并且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接受申报的单位要在20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特殊的可延长到40日。这使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更具操作性。第三,《条例》第三章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做了更加具体、全面的规定。其中,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医疗机构有责任先行垫付急救治疗费用并及时抢救治疗。《条例》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等情况的后续费用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四,《条例》将财政拨款列为见义勇为基金、专项资金的首要来源,表明了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普遍认可和支持。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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