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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提示:山西新闻网> 专题汇聚> 新闻专题> 解读“物权法”

时间:2007-04-12 00:00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以前:宋女士住的小区里曾经有一大块草坪,小草长得绿盈盈的,让人看着就心情舒畅。每天晚饭后,她都带着孩子到草坪附近玩一会儿。可是开发商却看中了这块“空地”,把草坪铲掉,要建一座娱乐会所。没了草坪,业主们不仅没了散步的地方,小区里的沙土也多了起来。宋女士一气之下联合了好几位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还回草坪。可是法官却找不到相关法律支持宋女士的请求。无奈之下,法院只好驳回了业主的起诉。

现在:宋女士再去告开发商,法院就能判了。因为《物权法》已经把这件事说清楚了。小区里的绿地就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开发商不能随便乱动!只要开发商打小区绿地的主意,就算是一个业主,也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返还财产。

法条:《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有保障

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定,或者这些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认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只能通过信访等行政途径解决,而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现在: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后,类似的案件可以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这无疑为包括村民、职工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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