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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提示:山西新闻网> 专题汇聚> 新闻专题> 解读“物权法”

时间:2007-04-10 00:00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送的天台不归个人所有

以前:李大爷喜欢种花种草,那天突然来了兴致,打算把自家的几盆花搬到楼顶天台晒晒太阳。走到天台门洞他才发现,原来门已经上了锁。原来顶楼的住户已经把楼顶天台占为己有了。李大爷劝他们别这么干,可人家觉得既然开发商都说“买顶楼送天台”了,那天台就是他们家的。李大爷看着他们,也没了辙。

现在:李大爷可以理直气壮地跟顶楼住户理论了。天台属于楼房的公用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不是开发商说送就能送的。开发商再吆喝什么“买顶楼送天台”,就要被依法追究责任了。

法条:《物权法》规定:楼顶和楼道、电梯一样,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不能卖给某个业主。如果某个天台在结构上属于某个业主专有,则需具体分析。

◇帮你找东西得付报酬

以前:小高曾经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虽然没有钱,可是却有全套的证件。除此之外还有好几张银行卡。正愁不知道往哪里送,小高突然在电线杆上看到失主贴的“寻物启事”。失主说自己丢了重要证件,愿意出五千元寻回,还留了联系电话。小高一见有酬谢,马上高高兴兴打了联系电话。失主见东西找回来了还挺高兴,可是就是不提酬谢的事,经小高不断提醒,失主才说:“我当时是一时着急,才那么写的。不都说要拾金不昧吗?哪有捡了人家钱包还要钱的?”“寻物启事”里的五千元,一下变成了泡影,小高觉得很郁闷。

现在:小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跟失主要钱了,虽说“拾金不昧”是美德,可是做好事也有成本呀。法律可是很现实的,不能拿道德作标准。丢东西的人应当对捡东西的人负责,给他“报销”保管的费用和寻找失主的费用。这样才叫公道。

法条:《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编辑: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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