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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4-05 10:23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能否要求不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

事例:李先生家是在一栋总高达24层的高楼的三层,平时进出总是走楼梯,一家人极少乘电梯,他想知道,当低楼层业主“以步代梯”时,能否以不使用电梯为由而不同意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电梯?解读: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可由业主依物权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决定。因此,楼顶和电梯等共有部分如损坏,可依法启动公共维修基金来对其进行维修,个别业主不能以其不使用为由拒绝启动公共维修基金。

◇居住的房屋能出租给他人开公司吗

事例:不久前,赖琳女士楼下的房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弄得家里一天到晚充满了油烟味,不知是否有办法解决?

解读:物权法规定,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则要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将住宅改变为饭店、娱乐场所、公司等经营性用房,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管理规约的规定,并且得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业委会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事例:黎理先生是某小区新推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他对这一新职位的“权威”性心里没底,想知道业主委员会的话是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解读:对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的决定,业主不得以自己对该决定投反对票而拒绝遵守。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说,尽管业主在某一项决议中投反对票,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程序做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

 

(编辑:李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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