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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提示:山西新闻网> 专题汇聚> 新闻专题> 解读“物权法”

时间:2007-04-03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进一步厘清集体财产的范围

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哪些?这方面过去在法律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解决了这一问题,厘清了集体财产的范围: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原则规定

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考虑到目前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物权法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了原则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专家指出,这些原则规定,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了空间。

吴坤

(编辑: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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