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疯狂“突击卖车位”
期待已久的《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此间,在广州、济南、青岛等大中城市,均出现开发商“突击卖车位”现象。
到底谁来制约这些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显然,在一些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单凭几个一腔热血的业主代表,很难与开发商及其背景下的物业公司相抗衡。这位业主认为,开发商势力强大,让业主有话无处说。个别政府部门、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存在有法不依的嫌疑,如在成立业主委员会问题上,政府方面以种种理由拖延等。一些业主不理解,房管局为何给作为配套公建的地下停车位发放产权证,等等。
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岳认为,这一规定是鼓励开发商及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即对车库位的归属及处置方案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约定处置。合同约定成为解决车库车位问题的关键,这是导致目前一些城市开发商抓紧销售地下车位的主要原因。
临时停车收多少矛盾重重
因小区内临时停车多是停放在露天的公共停车场地,而这些场地又属于全体业主,所以临时停车是否应该收费,收多少应该由业主来决定。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一些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内,物业公司只是单方面决定临时停车场收费问题,业主的意见尚未纳入进来。这种现实情况,也导致了一些小区内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如济南一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11月1日决定,将所管理的小区地面停车位设为临时停车位,并进行收费管理。访客车辆进入社区两小时内不收费,超过两小时的按照临时停车场的规定进行收费。所收管理费除正常税收和车场管理人员工资开支外,补入社区公共设施维修费中。对此,小区业主认为,亲戚、朋友来了还收停车费,心里不舒服,收不收费应由业主说了算。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相关管理成本后为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而物管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权力支配公共土地,支配权的矛盾双方应该是开发商和业主。物管公司如果要划定停车位收费,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地下停车场权属之争难息
近年来,围绕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场归属的权益之争,成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商的矛盾焦点。而停车场权属之争,直接缘于小区停车难问题的出现。
3月17日,因济南阳光100国际新城小区物业单方提出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引发小区业主抗议活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打出了“物业员工要吃饭”的标语,并拿出物业公司的锦旗,遮挡业主代表的标语。据了解,这个小区的业主代表还针对地下停车场产权证问题,依法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了复议,要求依法撤销开发商的停车场产权证,但目前尚无答复。
当前小区车位大致分为3类:一类是封闭式的独立车库,业主购买后拥有房产证,其权属较为明确;二类是地下停车场车位,目前主要由开发商进行出售或出租;三类是占用楼外空地的临时车位,归业主所有。目前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主要是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是业主无偿使用还是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给业主,或是只能收取管理费用,业主与物业及开发商方面各执一词。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交换、买卖。业主据此普遍认为,地下停车场的建造费用已经摊在商品房的价格里面,并且小区内的土地属于业主共有,所以要求免费使用地下停车位。而目前,多数开发商实际上是以所有人的身份在出售或出租地下车位。
小区停车“狭缝”中一位难求
“别提了!每天稍晚回去,小区内就没地方停车了。”家住济南伟东新区的卢先生一提停车心里就烦。当前,随着我国购车人群的迅速膨胀,小区停车已成为关系和谐社区建设的突出问题。
对没买车位的小区业主来说,回到小区最头痛的事情莫过于停车。尤其是在一些建设较早的小区内,停车位显得捉襟见肘。让济南绿景佳园开发商根本想不到的是,目前90%以上的业主成了有车一族。业主王专勋抱怨说:“本来优美的小区环境,因为挤满了车而改变了先前的印象。”
如今,类似停车难题正困扰着我国各大城市越来越多的小区业主。在房价高涨的情况下,多数购房者不得不向银行借款置办房产,哪有能力再花上十几万元购置车库!目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随着小区停车位的日趋紧缺,小区居住环境大打折扣。当晚饭后漫步休闲的人们,不得不侧着身子在车辆空隙间穿行时,哪里还有花前月下的温馨感受!
短评
保障业主权益显示文明进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于《物权法》与广大业主的权益密切相关,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显示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
小区停车场问题仅是《物权法》中所涉及的一小部分,但它足以让广大业主欢欣鼓舞。“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中如此清晰地表述,其意义毋庸置疑。既然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就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的业主维权活动,彰显了广大业主法律素质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这样的激情场面还是越少越好。这需要政府部门以执政为民的理念,关心支持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需要法院等司法机构依法办事,还业主应有的权益;需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明确物权所有,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相信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都会以空前的自觉行动来践行自身权利与义务,共同建设民生幸福的和谐家园。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