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因此,住宅小区的用地、房屋的归属关系显然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而业主最关心的公共物业的产权,物权法也有明确的规范。物权法规定,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共有;而小区车库等公建配套设施可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全体业主。
对小区业主来说,小区的公共物业产权的归属实际要分清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对于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开发商不能以任何形式获得产权。第二种情形是对于小区车库等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如果开发商以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其产权的归属,那么这些公建产权就按照约定来确定产权的归属;如果开发商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这些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进行约定,那么,这些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就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业主购买房屋时,都支付了公摊面积,因此,小区全体业主实际上就对小区的公共物业拥有共同共有的产权,所以物权法规定“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是合理。但是,“小区车库等公建配套设施可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不尽合理,值得商榷。因为,假设这些公建配套设施有成本没有纳入房价(实际上,业主也难以举证说明是否纳入了房价),那么,产权可由开发商约定还有一定的道理;如果这些公建配套设施有成本已经纳入了房价,那么显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按理就无权以约定形式规定产权的归属。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