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无疑,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几次“全民立法”之一,此前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1954年制订宪法时的全民讨论。物权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的最基本关系的规则化,和其他法律可能只规范某一特定群体而非全民的权利不一样的是,物权法和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从一组数字可以看出物权法在调整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74万件,行政案件11.5万件,而民事案件则达到了484万件―――它的完善出台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不言而喻。
对财产权认识最深刻的莫过于英国的哲学家休谟,他认为,财物的稳定性占有对于一个政治社会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上的主要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们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时。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找寻一种补救办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秩序源于个人拥有一个不容他人侵犯的私域。
休谟的深刻在于此,他认识到稳定性地占有财物不是自然关系,而是一种人与物的道德关系―――财物的稳定占有使社会拥有了一种“共同的利益感觉”,而市场公德正是建立在这种感觉之上:欠债所以要还钱,不在于人性的善良,而是为了别人也能够如此对待自己。中国的先哲有着类似朴素的认识:有恒产者才有恒心―――“恒产”隐喻的是人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隐喻的是人稳定的精神诉求,人的向善、诚信、进取心等美德正是建立在“恒产”基础上。

毋庸置疑,以物权法确立恒产对当下中国社会秩序的健康推进是相当重要的。一方面是公权力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近年来房屋拆迁纠纷非常之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了社会稳定,也伤害了公民对国家的热情;另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财产权的安全感,虽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但基于我国宪法尚未司法化,私产缺乏法典的护佑,无恒产也就无恒心,这自然伤害到公民创富的热情和守富的信心;还有,物权的飘忽也伤害到了市场道德的建立,没有恒定的物权牵连起社会“共同的利益感觉”,“私恶即公益”的公德链条就会断裂,骗贷、欺诈、制假等败德行为就会充斥于市场。
而通过全民参与的物权立法,在充分博弈中确立恒产的同时,传递一种基于“共同利益感觉”的恒心,强化公民感觉,修复市场道德伤痕。当然了,正如一位专家所言,对一部法律抱过高的期望是不现实的,物权法之外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法规―――但通过全民参与物权立法,恒产时代的大门广阔地敞开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将有坚实的践履支点。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