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观察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物权法,在德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同,一旦侵犯他人物权,将受到严厉处罚;在美国,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也有效降低了因物权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和对经济发展的冲击。

美国的物权保护和土地征收
在美国,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则要求,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与物权相联系的是对财产的征收。在美国,财产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无偿征收,即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无偿征收民众的财产,但这种征收非常有限,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制约,近年来也比较少见;第二种是有偿征收,是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并转为公用的行为。美国为建设或其他用途征收公民拥有的土地,主要采取这种方式。
以土地征收为例,长期研究该问题的旅美法律学者周大伟表示,按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即使是有偿征收,也要符合三个主要条件,即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
正当的法律程序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政府预先发布土地征收的通告;对土地进行评估;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达成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政府可要求法院处理;法院裁定最终解决方式。
公平补偿指对买卖双方都公平,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价值依据。例如,在拆迁过程中,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可以得到相当于自己自愿出售其不动产的价格赔偿,而开发商的利润将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能随便介入,更不能实施“强制拆迁”。任何一方受到欺诈或伤害,都可以到法院起诉。
公共使用一般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科学及文化教育设施。但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另一些少数人使用,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
正是这些明确的法律,使美国的许多征地和财产争夺问题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周大伟举了个例子,在美国圣何塞市,来自中国的新移民方先生和妻子拥有一家商场75%的土地所有权。2002年,市政府认定该商场为“荒废区域”,并以“公众利益”为由予以征收,转交给一家地产开发公司。方先生随即把对方告上法庭,法庭最终裁决,市政府的强制征收不是为了公众利益,属违法行为。
周大伟表示,美国在法律上对物权的保护,使一切相关争端都可依法进行,避免了财产的流失和被强者侵犯,使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手段,也有效降低了因物权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和对经济发展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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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相邻关系的保护
放眼世界,在当前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受到法律保护的相邻关系主要包括电波障碍、日照妨害、通讯妨碍、风害、眺望妨害、压迫感以及煤气、噪音、震动、臭气等不可量物侵害关系。
瑞士―――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684条第二项规定:“因煤烟、不洁气体、音响或震动而造成的侵害,依土地的位置或性质或依当地习惯属于邻人所不能容忍的情况的,应禁止之。”
日本―――在相关法律中,使用“忍受限度”来判定日照妨害的标准,如果日照妨害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程度,即构成违法;反之,如果没有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受害人则负有容忍义务,不构成侵权。对具体忍受限度的衡量标准,法律又根据日照纷争的地域性、被害的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加害行为的形态、加害建筑物的公共性及损害回避可能性等情况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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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物权体系的重建
俄罗斯的物权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沙俄帝国时期,俄罗斯曾经初步建立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物权法律制度。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这些制度被认为是私有制下的剥削制度而遭到批判,直到最终被废止。
俄罗斯物权法律制度的复兴始于1985年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随着私有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物权概念在民事立法中得以恢复。为规范向市场经济过渡中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初步建立了物权体系。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91年5月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该纲要对“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作了专编规定,初步建立了物权体系,物权制度在消失了多年之后又重新回复到民事立法上来。由于苏联解体,该纲要被迫终止实施。由于俄罗斯是苏联的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国,所以该纲要于1992年8月开始在俄罗斯生效。
俄罗斯物权体系最终在1994年11月通过的新民法典中得以重建。新民法典为调整新条件下出现的各种新的民事关系确定了统一的法律准则。新民法典恢复并建立的物权体系,其基本框架由处于核心位置的所有权和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物权构成。除此之外,根据物权本身的特征,新民法典中规定的机构独立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抵权、合作社成员对赎买前合作社房产的权利。同时,新民法典还将英美法系中的信托管理权纳入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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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护德国老城区
物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德国,它不只是民法的规范对象,还受到宪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和规范。德国物权法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数百年,物权法对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19世纪中期,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所有权制度的争论导致了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的产生。这条法律规定:“以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为限,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这条法律一直被严格执行,在德国历史上有先例可循。19世纪末,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紧挨宫殿处有一座磨坊,威廉一世在与磨坊主多次协商拆除不成后,派人强行拆除了这座磨坊。磨坊主将威廉一世告到法院,地方法院判决威廉一世败诉,必须将磨坊“恢复原状”,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给磨坊主造成的损失。最后威廉一世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向法律低头。
不久前,记者就城建问题采访了一位德国建筑专家。针对“德国很多城市的老城区何以保存完好”的提问,专家回答说,在德国,房产受法律保护,一个城市在进行规划或开发时必须同房产所有者达成一致,不允许乱拆乱建的行为发生。老城区的房子历史悠久,建筑富有特色,大部分房产所有人不愿将其拆除,所以德国的老城区至今仍保留着历史原貌。
媒体学者看物权法
■英国最新出版的《经济学家》在封面文章中说,中国制定物权法是经济改革和法治的“一次具有伟大象征意义的胜利”,表明中国越来越关注民生,越来越倾听民意。
■《泰晤士报》发表评论说,中国制定物权法是在前进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这部法律将正式给予在过去30年的市场改革中所积累的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相同的地位。
■《金融时报》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制定物权法以明文昭示了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也首次对私有财产进行定义并提供法律保护。
■著名经济学家、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认为,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必要制度保障,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物权法的制定,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一样列入法律保护范围,可以增加人们的创业积极性,也可以有效防止民间资金外流。
■墨西哥中国问题专家罗哈斯对新华社记者说,物权法出台是中国国情的需要,是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平等保护,明确物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而新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不高,墨西哥企业不可能因为这个放弃在中国投资。
■《德国之声》电台的报道引用科隆大学教授、中国问题专家罗伯特・霍伊泽的话说,民间辩论一度影响了一项重要法律的立法进程,这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霍伊泽教授说,有些人也许认为物权法会使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富变为合法,因此持有疑义。但是在霍伊泽看来,这场辩论与物权法本身毫无关系:“物权法只是创造一个基础。现在轮到政府来采取措施,为生活窘迫的阶层提供某种补偿。这不是物权法的任务。建立社会公正和物权法完全是两码事。”
稿件由本报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