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给了,才发现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开发商早已将房产抵给了银行。如果购房者遇到这样的事情,面对开发商明显的欺诈行为,只能请求返还房款以及利息,却无法拥有房屋产权。刚通过的物权法提出的预告登记制度,将终结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法规内容
物权法首次在国家大法中引入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买了房才发现已被抵
2003年3月,太原市的李先生交了两万元定金,随后与某开发商签订合同,购置其开发楼盘里的一处期房。按照约定,李先生首付三成,其余银行按揭。但开发商迟迟不能提供房产证。李先生查询后才发现,原来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经被抵给了银行,自己并未能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找开发商,开发商一直拖。李先生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开发商违约,赔两倍房款,但开发商无钱支付,最终不了了之。
李先生说,他们后来才知道,与他一样,当时建造的1000多套房子中,有200多套被抵。
买的3套房子全被另卖
西安业主王女士从某开发商处购买了3套房子,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一套房子在自己购买前已经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另外两套房子在她购买两天后,也被开发商卖了出去。
据王女士讲,2004年3月26日,王女士购买了该开发商的一套房子,房款总金额为45万元,王女士当时和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同年4月21日,王女士又以同样的付款方式,购买了该开发商两套房子,房款总金额为121万元。
2006年1月,按照《协议书》,王女士准备给第一套房子办理按揭手续时,该公司多次找借口搪塞。直到同年七八月份,该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才明确告诉她,该房在2000年已卖给一位李姓业主。
2004年4月23日,王女士购买后两套房的两天后,分别被一位姓仙的业主和一位姓张的业主买走。
专家解读
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生导师)
最先登记的获得优先权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汪渊智教授认为,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严重欺诈购房者,也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国内实行的预售登记制度,难以对抗开发商的重复抵,导致业主利益受损。
“我先签订购房合同,为什么还得不到房子?”面对购房者的疑问,汪教授解释,在房产交易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付房款,到最终办理房产证之间,有一段时间差距,特别是期房,间隔的时间更长。这期间,就发生有开发商将房产抵给银行或转卖他人的情况,以此来募集资金或还贷。
按现在的法律规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只是债权关系,第一购房人不能阻止开发商将房产移转给第三人并登记。这时,同样一处房产,既有物权,又有债权,依物权优先原则,第三人将取得该处房产的物权。这种情形,第一购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这样,本来最先签订合同的第一购房人无法获得自己预期想要的房屋,交易目的最终落空。对一个依诚实信用从事交易的购房者,无法从制度上加以完善的保护,说明法律的设计有失公平正义,现有法律存有漏洞。
一旦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这种情况就完全可以避免。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支付部分房款后,虽然房子还不是自己的房产,但也可以在政府部门通过预告登记来“预订”。付完房款后,再通过产权登记,将这处房产真正纳入自己的名下。预告登记与最终的产权登记相连,实现对第一购房者的保护。
汪教授提醒广大购房者,“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他说,通过预告登记,可以将债权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任何违反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变动都是无效的,从而使债权的请求权得以保全,并将使最先登记的获得优先权。
统一登记机构还没法可依
进行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在哪里?
汪教授介绍,我国现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太多,导致登记十分混乱。土地管理、房管林业、城建等多个部门,都可以进行登记。对此,汪教授建议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应该统一,以便于管理。今后的工作中,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登记机构以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颁布后的另一项重要工作。
律师观点
张肖云(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购房合同可申请无效
按照行业规定,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将去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即物权法里的预告登记。而有的开发商为了“一房二卖”就没有对房屋出售的信息进行登记。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如果房产公司没有对已出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购房者则可主张购房合同无效。
律师提醒说,购买商品房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么简单。相反,购房者应该尽快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完成登记,让不动产登记簿写上自己的姓名,才能真正成为房子的主人。
要彻底避免“一房二卖”的尴尬,购房者买房后必须尽快到有关部门登记公示,以使自己成为这套住房的真正主人。
★名词解释★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异议登记的作用就是防止产权还存在争议时就被转让。
不动产登记: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据新华社电
撰稿:本报记者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