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专家认为,明确对私产、公产的平等保护,对于目前社会中各种财产物权纠纷的解决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规内容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物权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鉴于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最为严重,目前的物权法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其次,物权法还规定“集体的专属财产,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还有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所有权。”
第三,物权法明确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物权法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的同时,明确强调要坚持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案例分析
【案例回放】:上世纪90年代,市民鲁某开办了一家工厂,但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个人开办公司往往受很多政策限制,因此为企业长远考虑,鲁某挂靠到某一集体企业名下,戴上了“红帽子”。
但经过几年发展之后,企业规模日渐壮大,国家对私企的政策也开始逐步转变,鲁某便想趁机变更企业财产性质,但被挂靠企业认为,当时企业登记用的是集体企业的名称,且接受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企业财产属于集体性质,因此,双方发生矛盾并打起了官司。
【律师评案】:从财产来源上来分析,企业应该属于个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允许被侵占、哄抢、破坏。”因此,企业性质应当可以变更为私人企业,鲁某享有企业财产权。
公产、私产的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亮点之一,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屈律师表示,原先许多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定论的案件可以通过《物权法》申请法院支持,私产遭遇歧视或不公平待遇也可以要求平等对待,而律师也可以借助《物权法》的力量为更多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回放】:2001年,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文下调了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时隔半年,个体户小张却发现,该县工商局一直拒绝执行新的规定,相反却大幅度提高了收费标准。2000年缴纳管理费只有400元,到2001年管理费却猛涨到1500元,后经多次交涉才降到900元。而按照规定每年只应缴纳300元。此外,该工商局还存在随意核定营业额、强迫订报、强制收取镜框费等问题。小张认为该局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权益的侵害,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案】:现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都争相对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收费,吃拿卡要,如修路、改造城市、公益活动等。一些地方收费不仅多,而且不公开,不透明,成了企业不堪忍受的负担。而这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很明显是对私有产权的直接侵犯,但由于原先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此次《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对私产的保护,如果民营企业或是个体户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借助《物权法》相关条款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解读
1 公产、私产保护更加明确
屈东鸣律师认为:《物权法》中明确对私产、公产的平等保护,对于目前社会中各种财产物权纠纷的解决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屈东鸣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也不断提高,富裕起来的百姓开始购房、购车……但随着个人财产的增加,财产或者说是物权矛盾也开始出现,个人财产认定、公产与私产划分、公产与私产的保护等问题开始引起大家的关注。
但同时,国家只在《民法通则》中涉及部分物权问题,但并不成系统且缺乏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发生公产私产纠纷时,诉讼人往往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即使明显遭受侵害,法院也难以判定。
而此次《物权法》对公产、私产的划分和保障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通过具体条款也得以充分体现。例如草案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等。
有了这些具体条文,百姓就有了维权武器。
2 平等保护没有高低之分
此外,本次《物权法》更加强调对公产、私产的平等保护。屈东鸣表示,原先在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到底谁更重要问题上,社会各界一直有争论,此次《物权法》草案给出了答案,三者平等,不存在谁优先,国家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和私人的合法财产也不允许被侵占、哄抢、破坏。
屈律师介绍,所谓平等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说,例如相同一套房产,无论其属于私产或是属于公产,它的所有人在房屋处置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到市场进行交易时,享有相同的优惠政策;当房产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相同的民事赔偿。
屈律师表示,相对于公共财产来说,其实个人财产更加容易受到侵犯。例如现实中房产遭遇强拆等问题,都是在“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的大旗下进行的。而有了《物权法》之后,私产如果遭遇侵害,诉讼人申请的权益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些外资在进行投资时,往往由于企业产权不明确而被拒绝接受。”屈律师表示,由于历史原因,现在许多单位或者个人的产权划分还不是很明确,“究竟是谁的,谁多谁少。”的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当中,对公产、私产的认定和保护还需要更明确的法规加以规范。
“只有物权明确,市场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屈律师认为《物权法》中对公产、私产的明确,将使得各种产权的流转变得更加方便,“谁的东西明确了,当然买卖就变得简单了”屈律师说。另外,对于公产和私产的明确有利于在企业内部正确的区分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使得企业股份制改造变得更加方便。在物权收益的划分上也将变得更加简单。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奢侈的事业。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举例说,1806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制定民法时,按每年800美元、连续5年向两位民法典起草者支付报酬。拿破仑在1803年把该州卖给美国时只合两美分一英亩,8000美元几乎可以买好几个县!这个法典用了150多年,成为该州的骄傲与其独特文化传统的最实质代表。
梁慧星教授记录了中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应邀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有王家福、梁慧星、郑成思、王利明、巫昌桢、魏耀荣、肖旬、唐德华、奚晓明、李凡、王学政等。最后由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决定学者们的起草分工,民法室负责后勤保障,开会、资料、打印、会议安排等。3月底交稿(条文)。但未提到报酬。
物权法部分由梁慧星与王利明两个人各自领衔一个课题组分别起草,其他高校也成立过民间的类似课题组,课题一般会有经费。由于经费并未公布,外界很难知道中国起草民法典(包括物权法)花了多少钱。但根据国家对社科类课题研究一般也不会投入太高的实际。徐国栋教授甚至在一篇文章里说,国家对民事立法的起草委员采取的是不给任何待遇的零成本政策。惟一的“回报”是让起草委员们在法律颁布后通过出小册子、讲课来弥补自己的支出。
事实上,学者们起草民事立法也是需要成本的。他们要养家糊口、要付出牺牲正常工作与赚钱的机会成本、要查找资料、翻译各语种资料,甚至还要到处调研,这些都需要成本。权衡一下,一部法律要在13亿人中用上几十上百年,国家即使支付几十、几百万的报酬也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