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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19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物权制度是罗马人的创造,物权法体系则是德国人的智慧,经由日本人提供的桥梁,通过沈家本等中国人的努力,最终来到了古老的北京。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思想溯源 从罗马来到古老的北京

★物权思想 起源于罗马★

物权思想之来源,还要回溯到罗马。德国法学家考证,虽然罗马法并没有物权概念,但是罗马人的确看到了物权诉讼与一般诉讼的区别,因此提出了“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概念。前者基本上表达了权利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即可实现支配的意思;而后者则类似于今天的债权,权利人必须有相对人的协助才能实现目的。对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后来又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人役权、抵权、质权等,现在人们通称为物权;对人权主要是债权。

17世纪,德意志法学家们提出了物权的概念,这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直到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使用物权概念之后,物权的科学概念才正式在立法中确立下来。

所以说,实质上的物权制度是罗马人的创造,而具体的物权法概念,则体现了德国人的智慧。有人认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利制度的“脊梁”。

★师从日本 翻版德国★

学者研究发现,大多数在《德国民法典》之后制订民法的国家,均采用了与之相同的物权概念并建立了相同的法律规范。首先开始这一学习过程的是日本人。1895年,日本按照德国民法典的模式重新编纂、并很快颁布了其施行至今的民法典。此后,瑞士、意大利以及奥地利、泰国等后来许多国家制定的民法典均采用了德国式的物权法体系。

19世纪末,作为清政府实际上的最高首脑慈禧,于1901年1月29日开始“辛丑新政”。“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不管那拉氏变法之心是虚情还是假意,但修律大臣沈家本已经真正忙活了起来。他代表政府聘请多位日本法学博士作为法学家到中国帮助制订民法典;组织翻译出版日本民法著作。最终于1910年形成了《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而立法说明稿直到清朝覆亡也未完成。

日本民法典实是德国民法典的日本版。清末引进的日本民法典,正是这部。从大清民律草案与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比较,也可看到中国民法虽师从日本,但结果却成为德国民法典的翻版。最终,物权制度这个罗马人的发明,以物权法体系这个体现着德国人智慧的形式,经由日本人做桥梁,来到了比罗马更古老的北京。

★立法借鉴 中国眼睛扬弃西方样本★

★西方样本★

如果把民事立法的通过比作分娩,那么真是少有不难产的。各国的民法典编纂无不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尽管法国渴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法国民法典》的启动前后四年,最高领导人在战争中亲自甄选人才,参政院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过87次会议。草案除了经过枢密院的仔细审议外,还送请法国各法院征询意见,然后逐渐分为三十六个单行法,最终得到法国国会的通过。

德国民法典的正式编纂开始于1874年7月。从1888年到1896年,约有400多人、80多个团体参加了法典的讨论。直到1896年8月德皇批准颁布,1900年方才实施。瑞士民法典立法程序则更是完备。

★中国语境★

无论大清王朝还是国民政府,抑或是新中国,民事立法都是向西方学习的产物。

虽然全人类面临的民法问题都很相似,使得法律移植具备了可能性,但各国不同的历史、传统仍然是法律移植难以逾越的障碍。著名民法学者杨振山教授指出,民事立法必须有广泛的民众参与,因为它对百姓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所不在的。应通过广泛地、深入细致地、系统科学地调查研究,在各阶层认真对话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立法的根据,从而处理好学者的学理知识、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和人民群众的认知之间的关系;由于民法典及其学术思想的源头不在中国,因此也要处理好借鉴与接轨的关系。在指导思想上,物权法等民事立法是简单地将现状进行法律化的保守立法,还是进行着眼于未来改革式立法,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清末、民国与新中国,中国近现代经历了三次民法典化运动。对于自然经济的中国来说,无论是大清民律草案或者民国民法都只是一个摆设,并没有产生真正的作用。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典化运动是在市场经济已得到相当发展与巩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已全方位展开,中国主权自立、民事立法自主等情况下进行的。我们少了一些凄惶,多了一份自信,再好的西方样本都必须经过中国人眼睛的打量,适合中国的语境。全球化时代,不参考外国经验的立法是无知的,而没有本民族文化底蕴为依托的立法则是盲目的。

历史演进 从大公无私到保护私产

 

 

  立法历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1993年,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制定民法典分“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1999年通过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世界接轨;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世界接轨,当时决定从1998年开始,用4-5年时间完成;第三步,制定科学、完善的民法典,计划2010年完成。

★1998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同时也委托了王利明教授。

★1999年10月,由梁彗星负责的社科院物权法课题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

★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也完成了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

★2001年年底,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年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2004年10月15日,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形成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2005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

★2006年8月,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

★2006年10月,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

★2006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通过,决定提交今年全国人大审议表决。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

据《法制早报》

 

物权法基本上是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而在我国兴衰沉浮的。从民法典到民法通则,体现了立法者对历史与社会的忠诚回答。然而,虽然民法典一次次“闯过失败”,但是作为民法典一编的物权法依然藏在历史的角落里,等待发掘。

民法学者渠涛认为,物权法相关制度是中国现有民法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因为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必然在逻辑上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在此情况下,私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商品流通被基本禁绝,物权概念自然就没有承认的必要。规制财产流通的合同法,与规制财产归属的物权法同样也没有必要存在。但是,法律必须回答社会与历史。

改革开放以后,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认,上世纪80年代的“搞活经济”,其意义就是要率先实现流通领域的活性化。随着计划经济逐步退缩而市场经济稳步推进,1999年颁行的统一合同法是对这一重大历史进程法律上的典型回应。物的流通得到规范,物在流转过程中权利归属关系的明确自然提上日程。于是,在合同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过程中,物权立法也应运而生。

如果说,是否承认物作为商品流转是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问题的话,那么,是否承认物的权利自由归属则是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所有制的问题。而后者比前者更为复杂。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人们有理由认为物权概念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而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订,则是法律与政治领域的重大变革,从此,虽然“大公无私”仍然是人们崇高的理想,但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宪法的保护,物权法浮出水面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了。

 

(编辑:张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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