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圆满结束各项议程后闭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高票通过。
  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宣布法律通过时,会场响起长时间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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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制度是罗马人的创造,物权法体系则是德国人的智慧,经由日本人提供的桥梁,通过沈家本等中国人的努力,最终来到了古老的北京。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物权思想之来源,还要回溯到罗马。德国法学家考证,虽然罗马法并没有物权概念,但是罗马人的确看到了物权诉讼与一般诉讼的区别,因此提出了“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概念。前者基本上表达了权利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即可实现支配的意思;而后者则类似于今天的债权,权利人必须有相对人的协助才能实现目的。对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后来又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人役权、抵权、质权等,现在人们通称为物权;对人权主要是债权。     
【立法借鉴】:中国眼睛扬弃西方样本
  如果把民事立法的通过比作分娩,那么真是少有不难产的。各国的民法典编纂无不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尽管法国渴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法国民法典》的启动前后四年,最高领导人在战争中亲自甄选人才,参政院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过87次会议。草案除了经过枢密院的仔细审议外,还送请法国各法院征询意见,然后逐渐分为三十六个单行法…… 
【历史演进】:从大公无私到保护私产
  民法学者渠涛认为,物权法相关制度是中国现有民法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因为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必然在逻辑上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在此情况下,私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商品流通被基本禁绝,物权概念自然就没有承认的必要。规制财产流通的合同法,与规制财产归属的物权法同样也没有必要存在。但是,法律必须回答社会与历史。  


1993年,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制定民法典分“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1999年通过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世界接轨;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世界接轨,当时决定从1998年开始,用4-5年时间完成;第三步,制定科学、完善的民法典,计划2010年完成。
1998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无疑,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曹 林
  在我们的集体记忆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几次“全民立法”之一,此前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1954年制订宪法时的全民讨论。物权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的最基本关系的规则化,和其他法律可能只规范某一特定群体而非全民的权利不一样的是,物权法和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从一组数字可以看出物权法在调整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74万件,行政案件11.5万件,而民事案件则达到了484万件―――它的完善出台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不言而喻。   
·法制的意义 □刘子平
  “请别挡住我的阳光!”这句古代哲人的话,道出了许多现代都市人的困惑―――随着城市新建、翻建工程项目的大批上马,阳光变成了稀有资源。阳光权已成为城市居民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热点问题之一。而物权法正是破解这道难题的最有效的钥匙。               
·在“我的”和“你的”之间划道界线 □舒圣祥
  如果把民事立法的通过比作分娩,那么真是少有不难产的。各国的民法典编纂无不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尽管法国渴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法国民法典》的启动前后四年,最高领导人在战争中亲自甄选人才,参政院为讨论民法典草案召开过87次会议。草案除了经过枢密院的仔细审议外,还送请法国各法院征询意见,然后逐渐分为三十六个单行法…… 
·房产商可出售小区车位不尽合理 □杨 涛
  民法学者渠涛认为,物权法相关制度是中国现有民法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因为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必然在逻辑上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在此情况下,私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商品流通被基本禁绝,物权概念自然就没有承认的必要。规制财产流通的合同法,与规制财产归属的物权法同样也没有必要存在。但是,法律必须回答社会与历史。   


物权法的契机正在于它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公众产权,防止政府与民争利。――摘自《羊城晚报》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有利于穷人利益的维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说。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王利明指出,平等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摘自《中国青年报》
明智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尽可能地探究社会中存在的习惯。这些习惯未必总是合理的,立法者通过理性的甄别,对其中的合理者予以认可并予以精密的表述,从而使之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摘自《南方都市报》
全方位透明,才是真正的透明……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物权法,在德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同,一旦侵犯他人物权,将受到严厉处罚;在美国,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也有效降低了因物权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和对经济发展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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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物权保护和土地征收
  在美国,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则要求,任何一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也有类似的法律条文。
·国外对相邻关系的保护
  放眼世界,在当前各国的相关立法中,受到法律保护的相邻关系主要包括电波障碍、日照妨害、通讯妨碍、风害、眺望妨害、压迫感以及煤气、噪音、震动、臭气等不可量物侵害关系。    
·俄罗斯物权体系的重建
  俄罗斯的物权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有到无、又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沙俄帝国时期,俄罗斯曾经初步建立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物权法律制度。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这些制度被认为是私有制下的剥削制度而遭到批判,直到最终被废止。 
·物权法保护德国老城区
  物权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德国,它不只是民法的规范对象,还受到宪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和规范。德国物权法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数百年,物权法对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英国最新出版的《经济学家》在封面文章中说,中国制定物权法是经济改革和法治的“一次具有伟大象征意义的胜利”,表明中国越来越关注民生,越来越倾听民意。
《泰晤士报》发表评论说,中国制定物权法是在前进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这部法律将正式给予在过去30年的市场改革中所积累的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相同的地位。
《金融时报》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制定物权法以明文昭示了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也首次对私有财产进行定义并提供法律保护。
著名经济学家、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认为,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必要制度保障,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物权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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