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人民政府文件
定政发[2006]52号
定襄县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引进资金,让更多的投资商来定襄投资兴业,加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从我县实际出发,参照省、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资金,是指从县外的个人、企业和财团引入定襄的人民币、外币或生产所需的先进生产设备和技术等,不包括国家和上级部门的专项计划投资、货款、国债及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金由县政府筹资。
第四条 为了建立建全引进资金的有效激励机制,本办法特设如下两大奖项,即引资物质奖和建设定襄荣誉奖。
第五条 引资物质奖。奖励对象是指为定襄境内,国有、民营和新办企业引进建设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所有有功人员。奖励金额按引进资金的实际到位数和资金使用年限、资金投向、资金性质、引资人身份而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奖励基本金额 ╳ 使用年限系数 ╳ 资金投向系数 ╳ 资金性质系数 ╳ 引资人身份系数
第六条 建设定襄荣誉奖:此项为精神奖,奖励对象为引资人和来定襄的投资者,分设“功臣奖”、“开发奖”、“爱我定襄奖”三种荣誉奖。凡引进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者授予“功臣奖”;引进或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授予“开发奖”;引进或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者授予“爱我定襄奖”。同时,对来定襄投资建设的外籍人员还要授予“定襄荣誉公民”称号。该奖项每年年终颁发一次。
第七条 引资中介人要事先取得用资单位的委托,由用资单位或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开具引资委托书。若引资中介人未事先取得委托而引进资金技术的,由用资单位或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出具确认书。
第八条 奖励的审定颁发统一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理。具体程序是: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引资中介人持引资委托书或确认书到招商引资办公室填写《引资奖励审批表》,用资单位提供以下必备资料:
(1)出资方与用资方签订的有效合同(或其它有效文书);
(2)用资单位确认资金到位的书面证明;
(3)用资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账凭证;
(4)以设备投资的,由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和县招商引资领导组指定的有资格的评估部门提供的设备评估价值报告。
以上资料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核、认定,并在《引资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资金到位后,领取奖金总额的30%,投产达效后,领取剩余部分。
建设定襄荣誉奖,由引资人、投资者提出申请,用资方提出申报的提供资金到位书面证明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账凭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核确认,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当年年终(或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颁发。
第九条 引资物质奖,不论中介人为一方或多方,同一项目只对用资方或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确认的一方一次性支付资金。
第十条 对于积极争取回国家和省投资的有功人员,可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数额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差旅补助费。具体由县招商引资组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领取奖金者,应在领取奖金的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在引资物质奖审核认定中要严明纪律,严格程序,实行公示,严防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成立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负责招商引资的全面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高在发展发改革局(招商局),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