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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29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一起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在经历了6年漫长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应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开发商逍遥法外,而承担监督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法庭。

讨薪遭遇“执行马拉松”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在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两幢住宅楼绝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多次向和平公司讨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高星光、谢水生等人通过九建公司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法庭。

2001年3月20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九建公司诉和平公司、光明集团工程款纠纷一案。同年8月,因案件超过管理权限被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经株洲市中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共225万元(含农民工工资86万元),由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任务。

有了法院的裁定,农民工们如同吃下一颗定心丸,殊不知一场噩梦刚刚开始。一晃几年过去了,农民工们不仅没领到应得工钱,最后竟变成“无薪可讨”。

被查封财产公然遭变卖

为了追讨应得工钱,137名农民工推举谢水生、高星光和刘辉汉三人为“讨薪代表”,以九建公司的名义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法庭。

2003年6月,农民工们无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早已被法院查封的住宅楼竟在人民法院的眼皮底下被开发商非法变卖。面对“讨薪代表”的质询,株洲市中院承认2号楼确有24套住房是在法院查封后被非法变卖的。但对于这一明显失察,中院却大谈“客观原因”。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戴晓辉说,由于查封财产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办理报建、规划、预售等相关手续,法院查封不动产除了下文书、张贴公告外没有别的监控办法。同时“九建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廖和平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对非法变卖查封财产“并不知情”。

对于中院的解释,刘辉汉等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法院的说法是在推卸责任,“保全财产”不能只是一句空话。

第三人“金蝉脱壳”

直接债务人变成了“无财产可执行”,第三人光明集团成了农民工讨还工钱的惟一指望。而一纸私下签订的无效协议却使农民工的希望再次泡了汤。

刘辉汉告诉记者,按照调解,137名农民工的工钱应该是上了“双保险”。然而,在株洲市中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久,光明集团即与和平公司私下达成一个所谓的“土地转让协议”。和平公司以“土地转让”为理由免除了光明集团的债务。2005年4月,在明知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株洲市中院执行局举行执行听证,认可这一协议。

农民工权益谁来负责

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株洲市中院院长谈敬纯说,对农民工的遭遇和怨气她表示同情和理解,但这起案件的“执行难”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许多现实困难造成“执行不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等历史原因造成的。“事实上为了尽快帮农民工讨回工钱,法院曾研究过其他的解决办法,但由于农民工对法院已缺乏信任,至今无法实现。”

漫长的讨薪之路,农民工们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可迎来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与无奈。“问题的关键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如何尽快讨回工钱,毕竟农民工才是最无辜的。”刘辉汉苦涩地对记者说。

新华视点记者谭剑  禹志明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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