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2日省人大对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被业内认为具有国内司法标志性意义的许霆案件,再次成为代表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话题。代表们普遍认为该案量刑过重,并认为,如何在法律条款与复杂的事件中寻求平衡,是目前司法部门应该探讨解决的一道难题。
22日下午,广东省人大代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爱平表示,许霆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但对其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刑法第264条第一项的规定来定罪量刑。“许霆的主观恶性程度,包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故意进入金融机构,在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还是有区别的。”她认为,对这一案件,应该按照量刑比较轻的、罪名相对比较轻的条款来定罪量刑。
记者还获悉,22日上午在分组审议两院报告时,列席深圳代表团讨论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主动谈到许霆案时指出,该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其所窃取的,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许霆判决的最低刑罚即为无期徒刑,“广州中院是按最低刑罚判的,并无不妥”。
《南方都市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