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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1-22 03:48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了二审裁定,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许霆一案出现了转机,在此情况下,许霆的辩护人表示在重审中仍将作无罪辩护。


重审阶段仍将作无罪辩护


许霆的辩护人、吴义春律师则明确向记者表示,在重审阶段,自己仍然将继续作无罪辩护,坚持认为许霆没有犯盗窃罪以及侵占罪,而只是不当得利。吴义春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属于接近和靠近盗窃行为,但是由于《刑法》的原则是罪行法定,接近或者是类似于,就不是严格的等同于,因为新的刑法已经取消了类推,法无明文不是罪,这个行为是接近盗窃的或者是某些特征是类似侵占罪,类似不等同于犯罪,刑法应该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本身的意义,不能扩张和宽泛地解释,因为刑法跟其他的法律是不同的,牵涉到一个人的自由和生命,刑法不是万能的,不得已才可以用的。


刑法中有司法救济条款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律师认为许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比较合适,按目前其所涉的数额及情节,在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下,广州中院依法对其作出无期徒刑判决确无不当。在许霆犯盗窃罪罪名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其目前最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应该是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许霆本人或其辩护人仍可依照法定的程序,吁请正在审理此案的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给予减轻处罚。若获准,许霆仍将有机会获得无期徒刑以下的较轻判决。

《广州日报》供稿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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