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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5 05:14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我省出台《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


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因滥用职权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应移送检察院

本报5月14日讯(记者 薛琳)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滥用职权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应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今日,记者从省环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环保局、公安厅、检察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过去,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多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形式,对于给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并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的案件,这样的处罚极不对称。因此,去年年底,我省在国家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具体规定,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范围、标准及移送等作出详细解释,我省也将采用刑事处罚的方式来处理此类案件。


按要求,相关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认为本部门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移送同级检察院;发现其他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将材料移送相应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审查案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相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材料。检察院对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或案件线索,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公安机关、检察院参与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前派人介入。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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