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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3-29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建设厅和银行联合定规矩,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款交易账户必须专户储存和支付

本报3月28日讯(记者 梁建东)买二手房的消费者今后能更加放心了。今日,省建设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出台措施,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进行规范,今后,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的房款账户必须专户储存和支付,不能支取现金。

近年来,二手房市场不断升温,大部分购房者进行二手房交易一般都是从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获取房源信息。但目前的现状是,房地产中介市场不很规范,导致二手房交易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个别不法房屋中介机构存在一房多售、挪用房款,甚至携款潜逃等现象,极大地侵害了购房者的正当权益。

针对这些普通购房者不易避免的风险,省建设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求,全省各地房管部门和银行要加强二手房的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

如果房屋买卖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划转交易资金的,房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和支付,该账户名称要写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银行按房产的买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另外,对没有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今后,全省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从事房地产经纪、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必须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房地产经纪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经纪人协理的签名,以防房屋出现问题时,老百姓找不到相关人员。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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