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犯了罪,应当受到惩罚。我不逃避,主动投案自首。但是在他们没日没夜的打骂中,我整天心惊胆战。在监狱呆着,比在他们身边安全。”11月9日,太原的一位农妇在法庭上这样说不堪受虐她对两任丈夫下杀手
■新闻前缀
11月9日上午8点半,50岁的张银柱在弟弟的搀扶下挪进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此时距开庭还有半个小时,张银柱的弟弟告诉记者:“他现在是个废人”,头顶上甚至少了巴掌大的一块头盖骨。揭开厚厚的纱布往里看,是活动着的脑组织。
6月3日深夜,张银柱的妻子樊梅用菜刀与擀面杖殴打他,欲置他于死地。今天樊梅受审,张银柱向医院请假前来。“我准备向法官求情,当时是我撒酒疯,她这么做全是我逼的!判得轻些吧!”张银柱期待法外开恩,让妻子早些回家,他与女儿不能没有她。
第一次婚姻
经常挨打,她用锤子砸死丈夫
上午9时,樊梅被带上法庭。这情景,她不是第一次面对。1983年8月,也是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她因故意杀害第一任丈夫被判处无期徒刑。
樊梅的第一次婚姻,曾遭到全家人的反对。“可她就是要嫁,谁劝也不行。”樊梅的弟弟当年还小,只记得姐姐与家人闹得不可开交,在她的坚持下,1982年年初,樊梅从太原市小王村嫁到了太原南屯村。据樊梅的弟弟回忆,婚后她只过了一年的平静日子。生了孩子后,就被逼着离婚,不同意就经常挨打。大队干部常为他们调解。
出事前一天,1983年5月14日,在大队部,樊梅当着众人的面再次被丈夫狠狠打了一顿。“那天晚上,我姐夫睡后,我姐就下了手。拿着锤子砸死我姐夫后,我姐也自杀。摸电门、喝安眠药,都没死成。”
1983年8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樊梅无期徒刑。入狱后,由于表现好,樊梅的刑期一减再减。1996年7月,樊梅被假释。当年,她40岁。
第二次婚姻
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樊梅出狱两年后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张银柱。
“1983年,张银柱打群架时失手将人打死,被判无期徒刑。1996年出狱。听到这样的经历,全家人极力反对。”与第一次一样,樊梅不顾全家人反对,嫁给了张银柱,回他的家乡文水定居。一年后,她带着丈夫与刚出生的女儿回到太原,在南屯村安了家。
两个从监狱出来的人,樊梅只读过几天小学,张银柱干脆是个文盲,没有一技之长,如何生存。樊梅的哥哥告诉记者,为了生存,妹妹吃了很多苦。租房子住,夏天卖面皮,冬天卖烤红薯,走街串巷,一天也不休息。不识字的张银柱工作不好找,基本没出去工作,樊梅一个人没日没夜地奔波,艰难地撑起一个家。去年,樊梅在南屯村集资了一套房子,花了9万元。她特意选了一层,为的是能开个小卖部。今年过年时,南屯村按人头发钱,他们家领到十几万,多好的日子啊,奋斗到今天真不易。
然而,樊梅的婚姻危机再次出现。原来,与上次如出一辙,张银柱又是一个习惯对她施暴的男人。11月8日,本案开庭前,律师会见了樊梅,她诉说了8年来遭受的家庭暴力。结婚3个月后,樊梅就开始挨打了。“张银柱喝酒后就像变了个人”,见什么拿什么,菜刀、擀面杖、皮带、火柱,什么家伙都敢使。急了整壶开水也会从头浇下。有几次,他居然用手掐住年仅6岁的女儿的脖子。除了殴打,张银柱经常对妻子进行性虐待。“他放黄碟,让我照样子学。稍有不从,换来的就是毒打。我在外面挣钱养家,他每天无所事事,可从来不让我睡个好觉。”
“请法官判得轻些,让她早日出来,要不这个家就没了”
丈夫当庭为她求情
11月6日,记者在省武警医院见到了张银柱。经过5个多月的治疗,现在他已基本可以生活自理。今年6月3日凌晨,张银柱被送到医院时的可怕情形,不少医护人员还记得:后脑头皮成条索状剥离,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但在重症监护室呆了一个月后,他奇迹般活了过来。虽然头顶处巴掌大的一块颅骨被打得支离破碎,但他的脑组织一点儿也没受伤。目前,他至少还需要做3次手术,其中包括装一个金属头盖骨。
6月3日凌晨,张银柱在家中遭遇了什么,令他险些丧命?谈起案发时的情形,他沉默了好久,才说:“我一点也记不起来了。”
11月9日开庭时,樊梅陈述了作案经过:“6月2日晚11时,我丈夫回到家,他又喝了酒。他一天也不能没酒喝,天天必须喝足一斤,然后就打我、砸东西。那天他一进门就骂我,然后拉着我就上床,我说有月经不同意与他同房,他拎起菜刀就冲了过来。我连忙夺下刀藏起来,他又拎起擀面杖,说要先弄死我,再弄死孩子,最后弄死我们全家。听到他的话,我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夺过擀面杖就朝他后脑打去。”法庭上,樊梅边哭边讲,她说自己根本记不清打了多少下,“我怕极了,但最怕的是他突然从地上爬起来打我。我觉得他死了,就向110报了警。”庭审两个多小时,樊梅始终没敢扭头看坐在被害人席上的丈夫。
“请法官判得轻些,让她早日出来,要不这个家就没了。”法庭上,张银柱递交了书面材料,表示不追究妻子的责任。
专家说法
女性: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顾问、山西省婚姻法权威、山西大学法学教授 夏珍
中国“打老婆”现象得以存续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传统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深入到每个男女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受虐妇女综合征”原是社会心理学名词,上世纪70年代在国际上开始成为法律概念。当受害女性的忍耐力达到一定限度,即“受虐妇女综合征”达到一定程度时,很容易走向极端,进而发生以暴抗暴的悲剧。而樊梅,正是这样的悲剧的牺牲品。
关于制止家庭暴力,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适用。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法律多为原则性、禁止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发达国家对待这一问题,是向受害妇女发出“保护令”,这是一种民事保护,但是有强大的刑事力量做后盾,施暴者一旦违背,将面临指控,处以刑罚。不仅如此,这些国家还设立了“妇女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妇女伤害鉴定中心”等,为妇女提供避难所,对帮助受害妇女摆脱困境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任凤莲
“法不入家门”,历来是中国的一个传统。社会缺乏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效支持。长期以来,社会倡导所谓的“家和万事兴”,希望通过压抑妇女,使之容忍家庭暴力,来维持家庭的完整和稳定。因此,社会要有效地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就要挑战传统观念和不平等的社会性别结构。
近几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40多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缘于家庭暴力。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但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只有接到受害人的申请才可以介入。
两位专家称,目前令我们欣喜的是,我国对此类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的案件,量刑从轻的幅度较大。不久前,东北某法院判决一个受虐杀夫妇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我们呼吁,让一件件惨案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它不仅仅是两口子之间的事,而是一种犯罪!”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康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