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昨日对“南洋”拖欠42名教职工工资一案做出裁决
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任志霞)经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近7个月的调查取证,今日,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原山西南洋国际学校(以下简称“南洋学校”)42名教职工,应由用人单位即南洋学校的开办单位———山西南洋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224万余元。
1994年至1999年期间,王颖等42人先后被南洋学校聘用从事教学工作,且双方均订立过期限不等的聘用合同。从2005年10月开始,南洋学校陆续拖欠王颖等教职工工资共计24万余元。2006年1月18日,南洋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太原市教育局终止办学,并收回了办学许可证。至此,拖欠王颖等42名教职工的工资仍未发放。
今年3月20日,王颖等37人来到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劳动事务科寻求咨询。几天后,其他5人则找到了另一名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并最终申诉至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为两宗案件请求事项相同,所以并案处理。
接到投诉,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立即承办此案,南洋学校的开办单位———山西南洋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被列为本案的被诉主体。而且,就在受理此案的过程中,代理人认为应该追回的不仅是被拖欠的工资,还应包括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多项权益。
曾在南洋学校任副校长的王颖老师认为,这是她想都不敢想的。在她应该得到的11万赔偿金中,被拖欠工资有1.6万余元,其余全为各种补偿金。王老师认为,无论仲裁是否能被执行,但最起码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全部权益。
经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近7个月的调查取证,今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诉人山西南洋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42名申诉人分别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分别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2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