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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7-04 02:56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本报7月3日讯(记者 王斌)根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公布的《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今后,中央驻晋、省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将按工程合同造价,预存一定的工资保证金,保证支付职工工资。


工程竣工、项目完成或连续两年不拖欠职工工资,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将工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取回”。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表示,对未按期预存、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建设、工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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