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本报今日报道:近日,交通部下发了有关征收2007年养路费的通知,并同时下发了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及缴讫证,包括年度、季度、月度三种票面。和往年一样,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将征收2007年度的养路费。这意味着,今年年内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政策将难以出台。
今年8月,《检察日报》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文章,提起了公众质疑养路费合法性的议程,交通部门与公众对《公路法》关于养路费规定的解读出现严重分歧,北京已有车主就此将收费部门告上法庭。
在这种冲突和分歧下,明年的养路费照交不误,说实话,笔者很为交通部门的这个决定捏了一把汗。在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当下,在养路费合法性已遭遇民间强烈质疑的语境下,养路费“迎质疑而征”很可能遭遇公民的“依法”抵制,使纸面上的法律理解冲突转化为现实中收费者与拒绝交费者的冲突,激化社会矛盾。《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按照这种规定,公民有权拒绝交纳一切非税形式的公路养护资金。法律权利被唤醒后,公民可能会容忍过去已交的养路费,但对继续交费的容忍度将会大大降低。
养路费合法性的争议,表面上涉及的是对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分歧:公众的理解是“法律已经废除了养路费”,而代之以更公平的燃油税;而交通部门的理解是“不征收养路费的前提是征收相关税收”———实质上是交通部门利用法律的模糊,通过部门立法将“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既得利益。
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与对原初立法意图的捍卫,作为立法者的全国人大,应该有责任站出来对养路费进行违法审查:对《公路法》相关条文有歧义之处给出权威的解释,明确“以更公平的燃油税取代养路费”的立法意图,敦促相关部门给出“费改税”的清晰时间表,维护《公路法》这部立法机关“上位法”对部门立法“下位法”的优先地位。
因为《公路法》实际存在的立法瑕疵,这就给了相关部门扭曲立法意图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机会,“拖延费改税”也就有了貌似合法的借口,致使他们敢于在大众一片质疑声下理直气壮地准备将养路费开征到底。法律的一个作用就是为“定争止分”,给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
因此,立法机关有义务站出来对有分歧的规定给出权威解释,避免纸面的冲突走向现实的矛盾激化。
□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