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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计生奖励一分不能少

--2006-12-11 山西晚报--

省府出台《意见》规范各类型所有制企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企业干部、职工超生无人问津,下岗职工或内退人员的计生奖励长期得不到落实……针对上述问题,12月10日,省政府向社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范各类型所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中各类型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要对计生工作负总责;企业违反政策取消评优、评先、评模资格

《意见》要求企业法人作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第一责任人,由其负总责。企业要定期公开员工的计划生育情况,接受监督。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时,如违反计生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仍在限制期内,不得办理录(聘)用或任用手续,并取消评先、评优、评模等资格。

不能因正常生育将职工列入编余或辞退;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企业不能因职工结婚政策内的怀孕、生育而将其列为企业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不能随意缩短或取消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和实行晚婚晚育的各种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企业在安排重新上岗、就业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每月10元的奖励费能领到孩子16周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夫妻双方各依法享受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自所在的企业或单位,必须落实这一奖励。

如果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这一奖励全部由前者所在企业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

企业下岗、内退、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其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企业解决。

各项一次性奖励、补助都要保证实行,针对不同情况给予发放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行决定。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报记者 马继玲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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