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本报昨日报道: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上海将根据市场需求和道路容量,研究更加完善的调控措施和合理的机动车总量规模,在适当的时候推行“道路拥挤收费”。
“道路拥挤收费”究竟是味什么药?能否治疗中国城市交通拥堵这个“肠梗阻”?是否有中国不宜的禁忌?值得认真分析。
首先,征收“道路拥挤收费”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车主买车,要缴纳种类繁杂且数目巨大的各种税费,理当享有相应的交通服务;政府收取了税费,应当提供相应的交通服务。“道路拥挤收费”的“费”的性质,意味着政府开征了 “费”,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是行政收费的基本原则。政府部门没有提供新的服务,强行征收“道路拥挤收费”,属于不当得利。
其次,推行“道路拥挤收费”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政府规章、命令。由于车主买车的行为在前,且买车时无法预料政府将在某些路段开征“道路拥挤收费”。一旦开征,无疑加重了必须使用某些特定路段的人的用车成本。开征“道路拥挤收费”的行政行为对之前的买车行为能否有溯及力?若有,显然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若区别对待,只对开征行为做出之后的车辆征收“道路拥挤收费”,后购车者交了和之前购车者同样的税费,却不能享受同等的待遇,显然有失公平。
再次,开征“道路拥挤收费”未必有效。经济手段摒弃了行政手段的刚性和张扬,“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表现为双方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有利于降低行政的成本。但经济手段并非包治百病的妙药仙丹。若行为人别无选择或选择的代价过于高昂极不现实时,经济手段的作用就微乎其微,甚至违反行政伦理有敲竹杠之嫌。
公共交通投入过少和公共交通服务不足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2004年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资产投资仅300多亿元,只占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6.9%。而伦敦等城市的公共交通体系基本可以满足放弃开私家车者出行的需求,伦敦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长度,相当于我国所有城市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征收“道路拥挤收费”将人员分流到公共交通,对已经勉力支撑的公共交通更是不堪重负。而且,即使开征“道路拥挤收费”,对不少有车者来说,也未必会选择落后而低效的公共交通,因此未必能起到分流的目的。
最后,开征“道路拥挤收费”有违规之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可见,地方若自行开征“道路拥挤收费”,在现行政策体系中显属违规操作。
目的的正当性和手段的正当性,具有各自独立的价值。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必须选择最合适的手段。胡适先生说:“仅仅做好事是不够的,必须用好的方式去做。”诚哉斯言!
刘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