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永定区一办事处悬挂标语“重金收购抢劫抢夺犯,每个3000元!入室盗窃犯,每个2000元,限本地区捕获,货到立即付款!”引起争议。办事处回应称初衷是为鼓励见义勇为,之前有人抓获抢劫犯已经兑现奖金。专家称市场化语言与法治精神相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本报今日报道)
对于张家界南庄坪办事处来讲,其初衷是鼓励见义勇为的,“我们没有觉得标语有什么不严肃的,只不过是为了让群众容易记住,口语化了一些,也是便于老百姓接受,动机是好的,没其他意思。”也难怪,好不容易创意出来的标语,竟然招致专家对其法治精神的批评,也引发了众网友对“重金收购嫌犯,货到付款”用词的争议。
其实,不管是用词失当还是“动机是好的”,都不是最重要的问题。这里让人感到突兀和吊诡的竟然是办事处来悬挂有奖抓贼的条幅和标语。如果说,公安机关制作了这样的标语悬挂在办事处大楼前尚可接受,但一个普通的街道办事处,有什么权力去“悬赏抓贼”,这样的行为是不是越俎代庖?
要知道,有奖抓贼或悬赏抓贼之类的新闻并不少,但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发布的,主要是鼓励市民见义勇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和治安采取的一种非常情况下的非常措施,一个中国城市里最基层的办事处,尽管也是行政单位,但无论怎么也不能成为发布此类通告的行政主体。
该办事处负责人表示,之前已经有人抓获抢劫犯并且兑现了奖金。也就是说,这样的标语和悬赏奖金确实起到了一定程度上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我们不禁要问,犯罪嫌疑人是被扭送到办事处还是公安机关了?如果是前者,办事处怎能认定该人就是抢劫犯,并且能及时支付给扭送抢劫犯的群众以奖金?换言之,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显然不属于办事处的职责范围,何况,作为基层的办事处,财政资金极其有限,动用这笔资金来支付给“见义勇为”者,是否得到了有关部门和纳税人的同意?
社会治安需要公众的参与,通过各种形式鼓励市民见义勇为,从而形成全民共防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但必须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单位本着“出发点是好的”的初衷,就可以随意悬赏和“抓贼”。在现代法治社会,如果不注意这一点,也许贼没有抓成,还先被人告上了法庭。
邓为(河南出版社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