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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接待公示制”必须厘清的三个问题

--2006-12-12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新京报》昨日报道:从2005年11月起,武汉市开始进行规范公款接待的试点改革,而今年10月12日,又在全市统一推行公款接待公示制度———公款接待情况向机关职工公开。

武汉市推出的“公款接待公示制”,在笔者看来,不失为遏制公款接待费用的不断膨胀的有益尝试。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了公开透明,监督防腐才是可能的。不过,要使“公款接待公示制”真正落到实处,笔者以为,有三个具体问题还须进一步厘清:

其一,“公示”什么?从报道提供的情况看,武汉市的公示制主要公示的还是“公务接待用餐费用”,也即仅仅是对吃喝费用的公示。显然,无论是从当前公款接待的现实“行情”,还是从国家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来看,这样的公示内容范围有过于狭窄、片面之嫌,无法全面反映公款接待的实际状况。

其二,向谁“公示”?很明显,只有“公”得充分、彻底,公示制才可能名副其实。但遗憾的是,武汉的这一公示制仅仅“只面向机关职工”。为此,当地一位官员甚至表示:“接待费是党政机关内部事情,我们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向社会公示。”如此奇谈怪论,无疑令人错愕———党政机关既非私人,更非赢利机构,其包括接待费在内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是地道的公共资金,岂能成为“内部事情”?

其三,“公示”之后怎么办?无疑,公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公示产生的公开、透明、知情效应,实现公共监督———发挥惩戒、规制作用。从武汉“接待公示制”的设计来看,在这方面,似乎还缺乏足够清晰明确的制度规范。因此,不仅要从纪律、行政,更要从法律、刑事的层面去严厉追究公款挥霍者的责任,使其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可怕”。

□张贵峰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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