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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26 02:24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据悉,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本报今日报道)


自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为犯罪、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社会上对其从来就不乏微词,并由此形成了两个对立的舆论指向。


相当多的民众认为,操作起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像一个 “筐”,腐败分子想不起来的、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里装。尤其奇怪的是,当前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得了“健忘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巨额财产,一句“记不清楚了”便统统打包,去接受“最多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如此一来,该罪名不仅愈来愈难发挥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处罚的‘救生圈’。”——这几年,每年的两会上都会有人大代表提出此类忧虑。按照民意不满的诉求逻辑,大大提高最高刑期,俨然非常必要。


但法律的事,也不能完全顺着情绪来——毕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有巨额财产并不能足够证明有犯罪行为,其更多是一种推断,所以也不适合判得很重。其实,自此罪行设立之初,就颇有一些法律学者表示反对。有的认为此罪设立违背了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来承担的规则;有的认为违背了我国目前 “无罪推定原则”的证明规则。从法理上讲,反对者似乎也不无道理。


在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舆论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陷入了两难的窘境。但任何法律,都不是只生存于干巴巴的逻辑里,它的存在必然要以当时社会的基本情况与适当地顺从民意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虽然必将继续被反对的学者所质疑,却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


这也未尝不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中央层面在继去年着力加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基础上,今后也必然不断地打击经济金融领域越发猖獗的权钱交易。新华社援引业内人士的话称,本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将已经成为模糊地带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高最高刑期,非常明确地表现了这一点。


当然,即便有很多的民意支持,这条略有悖论的法律条文也不是一提刑期而万事大吉。即便最高刑期提到10年,操作起来沦为“筐”的事情仍然难以避免,所以,它仍然需要不断地优化。


比如,有专家认为量刑标准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应该有所区别,有专家认为应该按“巨额财产”的数量划分不同的档次进行量刑,上不封顶;也有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的过程中,关键是要盯紧贪污受贿犯罪背后的犯罪,如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等,以程序正义最大限度地避免落马官员有图谋地将腐败所得装到这个“筐”里。这些真知灼见,都应该经过严格论证,通过适当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反映到法律当中——毕竟,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不断的探索修改中完善的,不可能指望一朝修改而一劳永逸,重要的是,不能放弃不断优化的尝试与决心。


毕诗成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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