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燕赵都市报》昨日报道:从2002年开始,邯郸市委、市政府连续5年在元旦、春节之间组织各级领导干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最引人瞩目的是,今年该市不仅提高了慰问金标准,而且要求慰问金必须由进行慰问的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捐助。
各地政府部门组织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几乎已经成为春节前的“保留节目”。其中,当然不乏发自肺腑的关怀,但有很多也是走过场的,只是当作“应景”、甚至是一次作秀的机会―――邯郸市组织的这种任务式的“强制送温暖”可以算作是一个代表。
当“送温暖、献爱心”成为一种被逼无奈下的摊派,很难想象,还能残留多少爱心成分!谁能说为了“完成任务”而去“送温暖”,不会流于表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是自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显而易见,要求慰问金必须由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捐助,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官员财产来源是清白的,那么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已经写入宪法,上级领导没有权力强制官员捐献个人财产;相反,如果因为上级领导深谙官员财产中的灰色成分,所以敢于要求官员捐助其中的九牛一毛,以向外树立爱心形象,同时得到心理平衡,那其实就是在包庇犯罪。最后的结果是:廉洁的官员倒霉,贪腐的官员洗罪―――“为了年终送温暖”会不会成为一个贪污腐败的美好借口?
诚然,“送温暖、献爱心”是好事。现在的问题是:“好事”能否成为可以强制别人去做的理由?换言之,政府有没有权力强制官员“做好事”?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做坏事”是不自由的,“做好事”却是自由的。前者是一个法律标准,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后者是一个道德标准,个人有权依据个人情况进行自由选择。就好像我们无权要求富豪强制慈善一样,我们同样无权强制官员自掏腰包送温暖。
在本质上,“强制送温暖”就是一种形象工程。它是以行政违法的方式,掏他人的腰包实现少数人的政绩需求。说到底,“送温暖”活动不过是政府长效帮扶政策的一个有益补充,本就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因此必须应该与政绩“脱钩”,不再将其视为高尚的道德行为广为宣扬,而是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低调地去落实。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