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据《南方都市报》昨日报道:日前,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致电深圳市交通局,投诉个别公交车辆不干净现象,并要求交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接到投诉的深圳市交通局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决定再次掀起“公交清洁专项整治”行动。
市委书记能倾力关注这等城市管理上的细节,确属难得。然而,尽管深圳市委书记“投诉脏车”之举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期待效果,但就笔者看,市委书记以向下级“投诉”的方式要求整治脏车,显然犯了“角色混淆”的错误。因为,“投诉”应是以个人名义或组织名义,向相关方面提出希望解决某问题的诉求,而且所反映的问题,是诉求者自身无力解决的。那么,就深圳公交车存在不干净问题而言,普通公众或其他部门都可采取投诉方式要求整治,但作为上级管理者的市委书记,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
如果市委书记以个人的名义行使其投诉权利,只能是限于自身无法解决的私权问题,诸如自身遭遇消费侵权、名誉侵权等。除此而外,但凡在市委书记职权管辖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工作问题,都只能以行政权力主动地介入解决。具体地说,本行政区域的公交车辆存在不干净现象,显然是因为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不力的结果。既然交通管理部门工作存在失职行为,那么,作为其上级的市委及其市委书记,就理当主动行政问责,敦促其尽职尽责。
然而遗憾的是,下属存在失职行为,可作为上级的管理者,不去采取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反倒以个人名义向自己的下属投诉,这是不是市委书记的失责呢?更重要的还在于,本应承担未能有效管理好公交车辆卫生的交通局,摇身一变,成了受理投诉的“判官”,其失职责任被开脱得老远。
因此,市委书记关注城市管理细节的举动固然很好,但像深圳市委书记以投诉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解决问题的做法极不妥当。最关键的是,像市委书记这样的主要党政领导,一旦发现下级工作存在毛病,如果采取向下级投诉的方式求得问题的解决,那就必将使下级部门获得逃避责任的机会;而一旦下级部门摆脱了行政问责这个“紧箍咒”,到时候,有些顽疾即便再由书记出面投诉,恐怕也难见到实效。
总之,应由上级处置并有权处置的问题,就该直接“下刀”,否则也属变相失职。
□马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