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什么不向我提供被告的书面答辩?”“因为法律规定提交书面答辩并不是强制性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仅进行口头答辩。”这是9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在一起服务合同诉讼案宣判后,原告杨某与审判长之间展开的面对面对话。这一由禅城区法院在广东基层法院率先推行的“判后答疑”制度,令人为之称道。
所谓“判后答疑”,系指法院在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在签收到裁判文书的同时,都会收到一份《判后答疑权利义务告知书》,他们可以就裁判文书的有关事实的认定情况和依据、法律条文和具体含义等七个方面的问题,在宣判时口头或者宣判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审判法官进行面对面答疑。这项制度,是禅城区法院根据省高院和佛山中院《关于二五改革纲要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上级法院批准实施的(见2006年9月28日南方报业网)。
时下,一些裁判文书存在专业术语多、针对性不强、说理不细等问题,普通百姓很难读懂,加之一些当事人输了官司后,往往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理解、不认同,心存疑虑。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不仅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和法官释明义务的合理延伸,而且有诸多好处:从法制教育方面看,这是一种最实际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案件当事人尽管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但较之法官而言,显然缺乏系统性、准确性,通过法官答疑,无疑会了解和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并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制观念、增加法律知识;从审判的角度看,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和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从涉诉角度看,它弥补了信访接待法官不了解原判过程和案件事实的不足,可以有的放矢地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从法官队伍建设角度看,有利于增强法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工作也同其他工作一样,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包括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在内的广东省法院系统推行的“判后答疑”制度,意义就在于此。但愿各地法院能够从他们的做法中受到启发,在司法改革上有所作为。
侯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