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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5 03:27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行。十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许多具体优待措施,并先后颁发了“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乘坐公交车、进公园等都享受免票的待遇。但该证只能在本省区使用,不能在全国通用,给一些外出的老人带来不便。


去年11月,笔者去北京人民大会堂参加全国第三届“感动人生”老年人征文大赛颁奖大会,正好与来自四川、浙江、新疆等省、自治区的老同志一道外出。当我们拿着各省、自治区的“老年人优待证”乘坐北京市的公交汽车时,售票员要求我们买票,还说:“北京市的老年人很多,对他们还照顾不过来,怎么可能再照顾你们呢?”我们当中有的人(均在70岁以上)行动不便,售票员说,只能是让其他乘客给你们让个座。


为了让老年人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笔者建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应颁发全国老年人优待证,采取统一样式,由各省市自治区下发。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一些优惠,如免费进入动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免费或半免门票进入旅游景点,特别是红色旅游景点;还有诸如看病及其他活动中,优先照顾老年人等。


李合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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