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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07 10:44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农民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问:我邻居家小孩黄某2005年6月6日放野火烧了一块山林和两间房子。黄某的母亲称,黄某1991年6月7日出生,并有医院证明为证,不满14周岁。而公诉机关出具的公安户籍资料则证明,黄某是1991年6月1日出生的。请问黄某应不应负刑事责任? 刘明


答:黄某应负刑事责任。一般,未满16周岁的孩子犯刑法所禁止的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1周岁的人,犯放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二款和第114、115条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黄某的年龄以其母证言和医院证明未满14周岁;而户籍资料证明黄某满14周岁(检察、侦查机关通过有关调查和笔迹、纸张鉴定,黄某出生日期为1991年6月1日,而医院证明中的日期是人为地补添了一短横,将“1”变成了“7”),故应负刑事责任。 杜立钧

(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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