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山西新闻网> 山西农民报> 三版
时间:2008-10-07 10:44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农民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法制周刊》编辑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出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它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否为同一个组织?如不是,两者是什么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条规定的解释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其含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即原来的生产大队,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包含了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即原来的生产队。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可以是一个自然村,也可以是若干个自然村。土地为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并由该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者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后,原人民公社直接管理的土地现在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直接经营、管理。本条规定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不至于产生混乱。在发生土地征收征用时,按土地管理的权限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村民委员会收取管理;由村民小组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村民小组收取管理;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 陈战杰

(编辑:白云飞
我来找错:如您在本站发现错误,请拨打电话0351-4282438或发贴至论坛告知。感谢您的关注!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三晋都市报、良友周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百姓生活资讯、山西消费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咨询电话:0351-4281495。
※相关链接
※推荐阅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