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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7 09:51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农民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恶意欠薪、醉酒驾驶或飙车等或被追究刑责


■完善从宽处理法律制度和“打黑”法律规定


在8月23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格外引人注目。该草案因拟首次削减死刑罪名、规定老板恶意欠薪和醉酒驾驶及飙车或被判刑、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等内容,备受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会议作草案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此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此外,草案还就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假释规定、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等建议作出修改。譬如,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草案建议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现行刑法规定的20年提高到25年。


李适时介绍,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有68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此外,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这一修改符合中国一贯坚持的慎用死刑的原则。


此次修改是刑法自1979年颁布之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也是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我国在控制死刑方面又一次实质性进步。


恶意欠薪、醉酒驾驶或飙车等或被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一些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此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


草案规定,拟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明确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即构成犯罪,无论是否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拟修改刑法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同时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拟修改刑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拟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拟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有效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草案还拟修改刑法重大环境污染事罪、非法采矿罪的规定。


完善从宽处理法律制度和“打黑”法律规定


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在中国刑法及司法实践中皆有所规定和体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此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是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就予以缓刑;三是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五是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完善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草案拟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的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刑法,同时为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重新滋生的经济土壤,草案拟增加财产刑。


草案拟对刑法强迫交易罪的规定作出如下二项修改:一是将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等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经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此后通过了1个决定和7个刑法修正案。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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