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 仲裁法出台背景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举表明,中国期望通过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仲裁制度,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特殊国情呼唤特殊保护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在中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推动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特别是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的关注程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形式多样化,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出的矛盾十分复杂。
专家指出,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具有特殊性,农村土地问题在“三农”工作中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题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关保护农民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因此,建立适合国情、适合农情、适合“三农”工作,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提到议事日程。
“试水”仲裁化解纠纷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4年,农业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纠纷仲裁试点。
然而,由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工作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呼声十分强烈。
解读2 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式调处纠纷。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还有10个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
2004年起,农业部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纠纷仲裁试点。但是,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从2008年12月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今年6月27日终于正式出台。这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解读3 六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6月27日通过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解读4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应“调解当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解读5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农民代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人员予以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法律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解读6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等情形必须回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
此外,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也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解读7 法律呈现六大亮点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法律比较符合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需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法律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等发生的纠纷。
亮点二: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属于特殊民事仲裁的特性,法律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规范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符合仲裁的一般原则,又有必要的行政支持。
亮点三:按照便民原则,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属地管理,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亮点四:结合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情况,法律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明确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亮点五: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情况,法律规定了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旨在减少农民的仲裁成本,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亮点六:按照节约社会资源,发挥人民法院对仲裁监督作用的原则,法律规定了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没有实行“一裁终局”;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