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服刑期间因积极改造被假释,出狱后又盗窃他人钱财被判刑。近日,洪洞县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原对被告人高某予以假释的裁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2年1个月14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案被告人燕某亦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燕某窜至洪洞县城内张某家盗窃一块价值32200元的欧米茄男式手表和一部摩托罗拉V3手机,又在集中供热指挥部盗窃许某现金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红江 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