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往在男方家落户。有的情况下,男方家是属于另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妇女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