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三版
时间:2010-01-14 08:55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黄河律师:


我与马某结婚十几年了,几年前马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就出来自己开了个公司。经济条件好了,马某心也变了,喜欢上了公司的一个女职员。我与马某于去年离婚,但离婚后,我发现马某在与我离婚前,给现在的妻子买有一套房子,价值60万元。请问,我能否要回这套房子的一些价款?读者:赵女士


赵女士:


你至少能要回这套房子的一半价款。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为现在的妻子买的房屋是在他与你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买的,所以,这套房应属于马某与你的共同财产,理应有你的一半。

(编辑:白云飞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三晋都市报、良友周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百姓生活资讯、山西消费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山西新闻网版权咨询电话:0351-4281495。如您在本站发现错误,请发贴至论坛告知。感谢您的关注!
※相关链接
※相关评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