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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5-14 11:05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对广大“白衣天使”来说,今年的护士节有着特别的意义——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在这一天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立法。


“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经有154万名护士,占卫生技术人员的34%。”卫生部医政司护理管理处处长郭燕红说:“制定颁布护士条例,从立法层面维护了护士的各项合法权益。”


欺负护士 依法处罚


“干这一行时间长点的几乎都有被患者骂的经历,有的护士甚至挨过打。”在一家大医院急诊科工作的周护士说:“不过那是以前,现在我们终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


护士条例第三条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记者走访了多家医院,护士们纷纷表示,护士条例给她们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一条。


护士条例规定,对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配比 三年达标


“多年来,我国医院临床护士数量不足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郭燕红说,通过卫生部对护士工作量的调查,一位病房护士每班最少护理10至14名病人,最多达到30名病人以上,65.2%的临床一线护士每天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


2005年,卫生部调查了全国400多家医院,三级综合医院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0.33:1。2007年7月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96所三级综合医院进行调查,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0.38:1,虽然有了显著提高,仍没有达到卫生部1978年《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要求的病房护士与床位比为0.4:1的标准。


护士条例规定,自条例实施后3年内,各医疗机构护士比例要达到卫生部要求标准。


职业风险 可获津贴


“我国有八成以上的护士曾经被针刺伤,职业暴露已经成为一个必须重视的风险。”中华护理学会理事长黄人曾这样说。


除了被针刺以外,护士常见的职业暴露还包括被小砂轮划伤,护理大剂量放化疗患者时感到恶心、呕吐,为病人冲配青霉素等补液时发生过敏反应、严重的甚至导致休克等。


护理界以前普遍缺乏对护士职业风险的相应预防保护措施。护士条例对此有了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护士执业 待遇平等


“在护士条例研究制定的过程中,合同制护士待遇问题是广大护士和护理界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郭燕红说,“很多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与正式编制护士同工不同酬。”


卫生部2007年对全国69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数据显示,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制护士年离职率平均为5.7%,离职率最高的达到为12.3%。


郭燕红说,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甚至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为了促进这个问题的解决,护士条例有了硬规定。


采访中,一些医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天来,我们医院正在酝酿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具体措施,重点就是提高院内聘用护士的待遇。”郭晓宇 李娜/文 据《法制日报》

(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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