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葛海霞)2007年10月10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召开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国第一个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环保法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的内容。《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已经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9月26日通过,并将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山西省人大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淳、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鹏分别讲话。
山西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就《条例》的实施发表意见,首先他根据《条例》的具体内容讲到了《条例》的十二个“第一”,包括市长、县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对政府的环保执法监督,授权环保部门作出限期治理,确立环保联合执法制度等内容;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刘局长讲到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并要求各部门履行法定义务,认真贯彻《条例》。
山西省人大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淳在讲话中说,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环保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改善我省的环境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对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鹏补充说明了《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的修改过程,《条例》是在《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的基础上草拟和修改的,《条例》的修订是在对《治理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借鉴上海、深圳等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深入吕梁、晋城等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后起草并审议通过的。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的实施,必将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跨越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