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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21 03:39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本报11月20日讯 (记者 李莉 见习记者 李然)根据省政府今日下发文件,今后我省煤炭企业要逐月上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保护,矿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省政府今日下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两个试行文件规定: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将用于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恢复等。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相关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涉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职工技能培训支出;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支出等。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我省将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年提取,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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