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 实习生 杜海龙)山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4万元后不予偿还,于是信用社将该公司及两名担保人陈某、侯某一并告上法庭。4月16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山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71470.08元;原告对被告陈某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侯某对抵押物偿还上述款项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9月7日,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山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陈某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9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止,被告陈某为上述借款以太原市建设北路的一幢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侯某出具承诺书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合同期满,被告山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陈某、侯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山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陈某、侯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