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给取暖立规
本报讯 (记者 张荣妹) 用户拒绝交费,那么供热单位可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3月20日,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就正在审查办理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邀请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于2008年3月31日前反馈给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修订草案》提出,太原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限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室温应保持18±2℃。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用热产权单位的供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统一收取;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空闲房的供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用户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交纳供热费,逾期加收滞纳金。否则,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房均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住宅层高以3米,非住宅层高以3.2米为基数计收。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同时,对未交纳供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可由供热单位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用户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损坏和擅自移动、拆迁供热设施的,对当事人处以赔偿金额5%至10%的罚款;用户管辖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失修,严重影响供热质量或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限期修复,按实际损失予以全额赔偿,逾期未修复的,停止供热;擅自安装取水装置、散热器的,限期拆除,用户按其应交供热费总额的50%至100%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