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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1-09 01:47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忻州女子刘翠珍在身陷囹圄1493天,经历死缓、死刑、有期徒刑15年几次判决后,最终被无罪释放。1月7日上午,获释近一个月的刘翠珍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送去一面锦旗,这是她再次获释后第三次给该院送锦旗,结果又没有送出去。


1月7日上午9时,刘翠珍来到省高院接待大厅。接待大厅工作人员给她拨通了该院刑二庭某庭长的办公电话。“谢谢你,你的心意我们领了,锦旗你带回去吧……”刘翠珍在电话中说明来意后,某庭长谢绝了她的锦旗。遭到拒绝,刘翠珍一时不知所措。之后,她拿着锦旗悻悻地离开了省高院。


因为怕弄脏锦旗,刘翠珍用报纸将锦旗包裹得严严实实。记者看到,锦旗上的日期是2009年12月,上面绣着“司法公正执法为民”8个大字。


刘翠珍告诉记者,这是她第二次获释后,第三次给省高院送锦旗。第一次来送时,自己刚刚获释没几天,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他们不便接收;第二次来时,正赶上某庭长出差不在;“2005年8月,我第一次被释放后,为了表达感激之情,同样给省高院送了面锦旗,那会儿他们欣然接受了,这次却再三拒绝,搞得我也很不好意思。”刘翠珍说。


2003年4月30日,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人刘翠珍的前夫姜某,在刘翠珍家喝水后死亡。此后,刘翠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逮捕,经历死缓和死刑两次一审判决后,被无罪释放。2008年1月18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仅3天的刘翠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再次逮捕。


2008年10月29日,忻府区法院判决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刘翠珍不服上诉。


2009年5月6日,省高院指令忻州市中院撤销忻府区法院的判决书,同时指定全案移送长治市中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2009年12月11日,长治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同年12月12日晚9时,刘翠珍被释放。


本报记者何玉梅文/图


编后:刘翠珍该不该给省高院法官送锦旗呢?传统观念的答案是应该,因为省高院法官依法秉公办案,最终将她从牢狱“拯救”出来,如此大恩大德,送面锦旗以表心意,合情合理;然而,新的答案是不应该,因为省高院法官依法纠正下级法院判决的错案,完全属于他们的正常工作职责,法官之所以婉拒锦旗,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推而广之,凡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为百姓办的分内事,老百姓大可不必对此感激涕零,送旗送匾,甚至下跪谢恩,反而应该要求他们办得好上加好。因为他们是靠纳税人养活的人民公仆,纳税人是主人,主人有权挺直腰杆监督公仆为人民服务。公民社会要唤醒的是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省高院法官拒收刘翠珍锦旗的新闻,为构建公民社会做出了表率,值得所有公务员效仿。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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