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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4-13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进入论坛

3月中旬,因工伤失去双腿,被包工头“安置”在省城某施工大楼拐角处,大小便只能自己用手处理到塑料袋中的晋城籍农民工贾某,设法逃出工地,找到了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的负责人闻听贾某的遭遇后非常震惊,立即安排律师对他的案情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我省从1999年成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以来,共代理法律援助案件4万多件。2006年,由国家司法部评选的首届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中,我省律师办理的四个案件榜上有名。

如何更好地让弱势群体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恩泽?今天,我们把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任晋昆请到了本报新闻会客厅。

四起案件,彰显法律援助之效力

三晋都市报:在2006年度国家司法部举办的首届百优法律援助案例中,我省律师办理的四个案件榜上有名。其中一个案例是一家三代人的悲惨遭遇,您能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情况吗?

任晋昆:盂县苌池乡段家山村87岁村民李三妮,早年丧偶后与62岁的养子苏存弟相依为命。苏存弟因身体残疾,一直未婚。两人的生活极其贫困。10年前,李三妮为苏存弟收养了一个女儿,起名苏云花。在苏云花身上,两位老人倾注了全部心血,寄予了全部的希望。

2001年7月5日上午,12岁的苏云花在街上与小朋友们一起玩耍时,被电线杆拉线电击死亡。孩子的突然离去,使两位老人悲痛欲绝,整日对着孩子的照片,以泪洗面。两位老人先后到电线杆管理和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电力部门称,电线杆是属该单位所有,但直接导致孩子死亡的拉线非该单位设置,所属低压线路无任何漏电和电线脱落等电力运行故障,所以,他们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电信部门称,该单位架设在低压线杆上的通讯线,已于2001年6月3日移至专用线杆上,之所以没有拆除搭载电缆的钢绞线和电线杆接线,是因为广播电视局占用搭载其传输电缆,而该传输电缆配置的信号放大器,须由220伏交流电支持才能有效工作。正是从供电公司架设的低压线上接引220伏交流电,才使得电路及接线可能漏电,产生足以造成人身损害的电流,他们也不承认自己的行为与苏云花死亡有必然因果关系。广播电视局称,该单位的线路虽然架在电杆上,但传输电缆线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三电”部门相互推来推去,两位老人束手无策。

就在这个时候,两位老人相互搀扶着找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时任该中心主任的张新民律师亲自出马,带领工作人员到事发现场调查取证。由于该电杆使用单位涉及供电局、广播电视局、电信局三个部门,在调查中三部门还是互相推卸责任。电杆产权虽然属于供电部门,但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分别在电线杆上架设了电视传播电缆和电话通讯线,而导致苏云花中电死亡的电线杆拉线,又是电信部门所设,且不符合安全标准。张新民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分析了“三电”部门在苏云花中电事故中各自存在的过错和责任,帮助两位老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两位老人最终得到了赔偿。

三晋都市报:这四个百优案件,有什么样的共同点呢?

任晋昆:求援者都是普通的老百姓,经济都很困难。相对而言,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这些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点,都是悬而未决的陈案,有的长达十几年之久。

太原市万柏林石膏粉厂是一个老企业,过去叫“五七”工厂。赵金梅等人在上世纪7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自力更生创建了太原市万柏林石膏粉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上世纪70年代初,企业以一次性发给赵金梅等人退休金的办法,中止了她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后来,这些职工经济困难,所发退休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助。最后,通过法律援助,她们的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一对来晋打工的四川籍夫妇,其3岁幼女在阳泉市被两辆摩托车撞伤后,肇事者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这个家原本就一贫如洗,如今又因昂贵的医疗费债台高筑。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阳泉市法律援助中心伸出了援助之手。

1994年12月19日晚,解跃魁在单位值夜班时,突然有人将一瓶硫酸泼在他的脸上,导致他双目失明。事发后,单位领导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等破案后,解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让解办理非因公负伤手续。解认为,他是在单位值班时受伤的,应属工伤。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经过3年的调查、取证、诉讼,单位最终为解跃魁补办了工伤手续。

缺人财物,暴露法律援助之软肋

三晋都市报:法律援助案件是否向求援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任晋昆:一分钱也不收。因为求援者贫困,才需要法律的援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应当给他们提供最大的帮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许多律师不仅不收一分钱,往往还要自己掏钱,帮助求援者。

三晋都市报:是否有律师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案件?

任晋昆:《律师法》规定,每个律师每年都有代理两起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求援者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会指派律师去代理。从目前的情况看,指派的律师绝大多数还是愿意代理的。因为律师为贫困人群提供法律帮助,既是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业道德。如果有律师不愿帮助求援者,可以向司法部门反映。

三晋都市报: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呢?

任晋昆:2004年1月1日,我省施行的《山西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居民);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的居民等等。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刑事案件;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赔偿;请求给付扶养费、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请求国家赔偿;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等。

三晋都市报:如何最大化地为求援者提供服务?现在,法律援助机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什么?

任晋昆:人、财、物缺乏,依然是制约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发展的软肋。

法律援助中心的钱主要来自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三块。2006年,中央财政给我省的拨款是200万元,省级财政拨款是85万元,各县(市)有的两三万元,有的仅仅两三千元。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普遍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对来说依然偏少,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只有二三个人,而每天接受咨询和求助者达五六个人,而且还要参与具体办案、普法宣传和监督工作,工作量特别大。

由于办案经费紧张,一些县级法律援助中心连电话都没有,电脑更谈不上,一切文件的形成全部靠手写,工作量相当大。

构建和谐,扬起法律援助之风帆

三晋都市报:据我们了解,普通百姓对法律援助知识仍知之甚少?如何加强这方面的普及工作呢?

任晋昆:如今,了解法律援助有这么几个渠道:一是媒体宣传,二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三是司法系统组织的一些活动。如前一段时间,我们在太原火车站站前广场举办的农民工返城法律知识宣传暨法律援助活动,就是让广大群众知道,在最困难的时候,法律援助可以帮助你。同时,各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开通了咨询电话,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开通了24小时热线电话:12348。

三晋都市报: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至今,帮助过多少求助者?

任晋昆:到目前为止,受援人65832人,其中妇女12414人,老年人7553人,残疾人6358人,未成年人5740人,农民工4547人,一般贫困者20421人,其他8799人,他们都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很多人在遇到困难和挫折后,失去了生活的勇气,是法律工作者把他们从死亡线上救了回来,帮助他们见到了阳光,看到了希望。

三晋都市报: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援助。

任晋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保障公民不因身体状况、经济原因、文化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几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坚持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了很大的作用。

2003年2月,太原市晋源区小站营村7户农民购买了假种子,造成颗粒无收的经济损失。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派出律师连夜赶赴受损农户家中调查取证,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很快为受害农民追回了经济损失5万余元。

2001年5月,大同市南郊区某村50多名农民因合同纠纷上访于大同市政府,与市政府保卫人员发生冲突。大同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报后,及时介入处理,并为上访群众进行了法律咨询,为平息事态发挥了重大作用。2002年,在全省影响较大的张某上访一案经省领导批示后,省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平息了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和过激言行,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

2004年4月,太原市某工地140名农民工因工资问题与发包及施工单位发生纠纷,双方发生百余人参加的群体斗殴事件。面对这一紧急情况,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律师会同有关部门的同志,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和农民工代表三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并将拖欠工资发放到每一个农民工手中,避免了一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事件。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奉献爱心”的事业。几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工作人员甘于奉献、忘我工作,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2005年4月,经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定,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荣立集体二等功。

首席记者邢爱田文/图

(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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