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山西新闻网> 市场导报> 3版
时间:2010-02-04 14:46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市场导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买到假酒,消费者是忍气吞声,还是据理力争?近日,太原市两位买到假酒的市民分别获得10倍赔偿,可望成为市民维权的新范例。


去年12月30日,市民李先生在前进路上的一家火锅店用餐,购买了1瓶8年陈酿汾阳王酒。经常喝酒的李先生感觉酒味不对,于是再花钱买了同样的一瓶酒,然后拨打12345市政府便民热线反映这一问题。太原市万柏林区酒管办接到举报,并鉴定酒品后,认定这家火锅店销售的是假冒汾阳王酒,并找来该火锅店负责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读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火锅店负责人退还了李先生买假酒支付的40元,并赔偿400元。随后万柏林区酒管办对火锅店售假行为进行处罚。


同样获赔的还有刘先生,刘先生日前在太原市千峰路的一家烟酒商行购买了两瓶杏花村酒,根据经验判断是假酒,并向太原市政府的12345便民热线投诉。管理部门在鉴定这些杏花村酒为假酒后,再次调解,商家退还了刘先生的46元买酒钱,并赔偿460元,同样,该商家也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


酒类执法人员说,《食品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消费者在购买酒水时,要索要发票、收据,让商家在上面签字或者盖章。只要能证明商家售假,消费者就可依据《食品法》第九十六条索赔,商家如果不依据此法赔偿,消费者就可以起诉商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贾尚志

(编辑:杨卿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三晋都市报、良友周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百姓生活资讯、山西消费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山西新闻网版权咨询电话:0351-4281495。如您在本站发现错误,请发贴至论坛告知。感谢您的关注!
※相关链接
※相关评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