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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0-30 03:59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新闻回放]据本报昨日报道: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能源法》能明确对部门福利说“不”,并开列出具体的“罚则”,不管怎么说,都是一种可贵的进步,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式部门福利的约束,应当给予肯定。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这种约束究竟能约束到什么程度,是否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部门福利的发生?答案恐怕无法让人乐观。


仔细推敲《节能法》的上述具体规定,不难发现,要有效遏制部门福利,这些条文仍有粗糙、不全面之嫌。比如,节能法对部门福利所列的禁令,仅仅只涉及两种情形:即“无偿提供”和“实行包费制”,而我们知道,在现实中,部门福利的表现形式远不止这样简单的两种,大多数能源经营单位实际上更多采取的是一种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供应”式的部门福利,比如供电部门,对外电价是0.5元/度,而供给本单位职工则是0.1元/度甚至更低。这种情况下,低价供电既不违反“无偿提供”,也没有“包费制”,节能法对部门福利的禁令,便难免落空。


再看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罚则。一方面,与能源经营单位动辄天文数字的部门福利相比,“二十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限额,惩罚力度无疑显得太过轻微,无法遏制其违法冲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的滥发部门福利,只规定“罚款”这样的单一经济处罚,而不能进一步追究违法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样难免给人单薄、力有不逮的印象。


更重要的是,即使上述问题都不存在,仅仅指望一部《节能法》来遏制能源经营单位盛行的部门福利,笔者以为,也是不切实际、诊不对症的。因为从根本上讲,这些单位的部门福利并不是一个“节能”问题,而是一个垄断问题,或者说,能源浪费只是部门福利的外在表现、现象,而垄断才是其内在的本质、要害。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将本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奖励无偿提供给内部职工的企业多的是,比如服装企业给职工奖励服装,食品企业给职工奖励食品,为什么这些内部福利行为,公众并无非议,而到了能源单位这里,就成了问题了呢?道理当然是明摆着的:因为与服装食品这类早已完全开放市场、充分竞争的行业相比,无论电力,还是煤气石油,目前无一不是高度垄断的行业,一两个企业便可以独霸主宰一方市场,它们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将其内部成本无节制地转嫁给广大消费者,让整个社会为它们奢侈的“豪门盛宴”式的内部福利“埋单”。


所以,要问遏制诸如“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这类部门福利的根本出路是什么,答案只能是三个字:反垄断。

张贵峰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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