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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16 00:16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去年底,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原院长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门诊部主任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两人缘何落到如此下场?原来,他们为了增加患源,以行贿手段把120“拉下水”。这种破坏社会救助机制和医疗秩序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


120主要是为抢救危、重、急患者而设置的,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患者送到距离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抢救和治疗,因此它具有社会救助的特定功能。然而,沈阳市五院为了扩大患者的来源,从2005年1月开始,在沈阳市急救中心铁西区分中心120送病人时,每次给付120医生、护士和司机各100元现金。截至2006年4月,120共送病人5362人次,诊治患者1334人,该院获利189.3万元,向120人员行贿41万元。(见2007年《半月谈内部版》第6期)


医疗机构把120“拉下水”,其性质是严重的。首先,这是一种商业贿赂犯罪。本来,120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医院再利用给个人“服务费”的方式拉病人,其性质无疑属于行贿。若不予以严厉打击,显然会毒化医疗环境和社会风气。其次,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果因为给了“服务费”,120就将患者向该医院“倾斜”,这对于其他医疗机构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若其他医疗机构也竞相效法,岂不乱了套?此外,不利于患者得到及时抢救。近年来,北京、辽宁等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因120舍近求远导致患者死亡或因抢救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120被推上了被告席。因此,这种为了私利不顾病人死活的做法,是不人道的。这个教训,难道还不深刻么?


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是医疗机构暨120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是首要责任,决不应该受到颠覆。从这个意义上讲,沈阳五院因把120“拉下水”,当事人受到法律制裁乃罪有应得,而其他医疗机构和120则须从中汲取教训。

侯文学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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