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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1-15 03:37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要评论

编辑同志:


我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了一名女婴。后来,因感情破裂,我们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孩随前夫生活,我不承担抚养费用。不久,男方再婚。几年后,男方以养女的名义提出向我要抚养费。我认为当时是他要收养孩子的,养女现在已经6岁,见了我如同陌生人,养母女关系已名存实亡。请问:我可以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吗?

柳春叶

柳春叶同志:


你的养女才6岁,属于未成年人。你不能提出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同时还必须承担养女的部分抚养费。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根据来信,你们是在婚内夫妻共同收养的女孩,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与养女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形成了我国 《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在养女提出要你给付抚养费,你应当按当地生活水平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养女成年。

本报法律顾问 李一民

(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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